關於管理、使用注冊審計執業證違法行為之處罰規定
第26條. 關於管理、使用注冊審計執業證違法行為之處罰規定
1. 處罰警告對於組織、個人無按照規定給財政部提交注冊審計執業證。
2. 罰款自1000萬至2000萬越盾對於個人使用失效或者無價值的注冊審計執業證以實施會計、獨立審計行業活動。
3. 罰款自2000萬至3000萬越盾對於審計員給不屬於自己工作的單位的其它組織、個人出租、借用或者使用自己的注冊審計執業證以實施會計、獨立審計行業之活動。
4. 罰款自4000萬至5000萬越盾對於組織實施如下行為之一:
a) 假冒、擦除、修改注冊審計執業證;
b) 使用失效或者無價值的注冊審計執業證以實施會計、獨立審計行業活動。
5. 剝奪使用審計服務資格證書之權利自12個月至24個月對於審計組織租賃、借用或使用不屬於自己單位的人的注冊審計執業證以實施會計、獨立審計行業之活動。
6. 克服後果措施
a) 必須提交因實施違法本條第2款第3款第4款規定之行為而得到的不合法利潤;
b) 對於組織有違法本條第4款a點規定之行為將必須作廢假冒的注冊審計執業證。
第5項. 關於審計活動之違規行為
第27條. 關於給審計員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計提職業風險基金違法行為之處罰規定
1. 處罰警告或罰款自50萬至100萬越盾對於審計組織實施給審計員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計提職業風險基金而無按照財政部之規定。
2. 罰款自500萬至1000萬越盾對於審計組織無實施給審計員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計提職業風險基金。
第28條. 關於接受實施審計違法行為之處罰規定
1. 罰款自1000萬至2000萬越盾對於審計組織接受給有違反職業道德、專業、業務之要求或者有違反法規之要求的客戶實施審計。
2. 克服後果措施:
必須提交因實施違法本條第1款規定之行為而得到的不合法利潤。
第29條.關於審計合同違法行為之處罰處罰

Dịch vụ kế toán
1. 處罰警告對於給客戶、委托審計之單位提供審計服務時,審計組織與客戶、委托審計之單位簽訂審計合同而該合同不足夠規定的內容。
2. 罰款自500萬至1000萬越盾對於在實施審計之前審計組織、客戶無簽訂審計合同。
3. 罰款自1000萬至2000萬越盾對於審計組織提供審計服務時無跟客戶簽訂審計合同。
第30條. 關於保密違法行為之處罰規定
1. 罰款自500萬至1000萬越盾對於個人泄漏有關於審計文件、客戶、委托審計單位的信息,不包括客戶、委托審計之單位同意或按照法律的規定之場合。
2. 罰款自1000萬至2000萬越盾對於審計組織不建立及運行內部管控系統予以保證實施保密的義務。
3. 對於審計員使用相關審計文件、客戶、委托審計的單位等信息以侵犯國家的利益、公共利益、機關、組織、個人的合法利益和權利,自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審計員將被停止執業審計自03個月至06個月。
4. 對於審計組織使用相關審計文件、客戶、委托審計的單位等信息以侵犯國家的利益、公共利益、機關、組織、個人的合法利益和權利,自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審計員將被停止經營審計服務自03個月至06個月。
5. 克服後果措施:
必須提交因實施違法本條第1款規定之行為而得到的不合法利潤。
Tin liên quan
-
Tiền thu hồi cho vay, bán lại công cụ nợ của đơn vị khác
-
Lưu chuyển tiền thuần từ hoạt động BHTG (Mã số 20)
-
Tiền thu phí BHTG (Mã số 05)
-
Phương pháp lập Báo cáo lưu chuyển tiền tệ
-
Chi phí lãi vay (Mã số 23):
-
Hướng dẫn lập và trình bày Báo cáo kết quả hoạt động
-
Vốn chủ sở hữu (Mã số 410)
-
Tài sản khác (Mã số 230)
-
Thuyết minh báo cáo tài chính
-
Tiền thu từ phát hành cổ phiếu, nhận vốn góp của chủ sở hữ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