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勞動法之一些規定 (2)
就業, 解決就業
1. 就業是不被法律禁止造成收入的勞動活動.
2. 國家, 使用勞動者和社會有責任參加解決就業, 保證有勞動能力的每一人都有就業機會.
勞動者的就業權
1. 可以給法律不禁止的任何勞動使用者和任何地方工作
2. 直接聯系勞動使用者或通過就業勞務組織按願望, 能力, 職業程度和體康找尋工作.
勞動使用者招聘勞動者的權利
勞動使用者有直接或通過就業勞務組織, 租賃勞動企業招聘勞動者的權利, 有附合生產, 經營需求而增減勞動的權利.
國家輔助發展就業的政策
1. 國家確定在每年, 5年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增加就業指標.
根據每時期中的經濟-社會條件, 政府呈國會決定關於就業和授藝的國家目標章程.
2. 有失業保險政策, 勞動者自造工作各勉勵政策; 輔助勞動使用者多使用女性勞動者, 殘疾勞動者, 小數民族勞動者以解決就業.
3. 給國内外的組織, 個人勉勵, 制造順利條件投資生產, 經營發展給勞動者制造工作.
4. 輔助勞動使用者, 勞動者找尋和擴展外國的勞動市場.
5. 成立國家工作基金會按照法定輔助製做工作優待貸款和實施各活動.
工作章程
1. 直屬中央省, 市人民委會 (以下統稱省級人民委會)建立地方的工作章程呈同級人民議員會決定
2. 政府機關, 企業, 政治-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和其他勞動使用者在自己任務, 權限之內有參加實施工作章程的責任.
工作勞務組織
1. 工作勞務組織有給勞動者咨詢, 介紹工作和授藝的職能; 按勞動使用者的要求供應和招聘勞動; 按照法定收集, 供給勞動市場資訊和實施其他任務.
2. 工作勞務組織包括工作勞務中心和工作勞務活動企業.
工作勞務中心獲成立, 活動按政府的規定.
工作勞務活動企業獲成立和活動按企業法及要有由關於勞動省級國家管理機關發給的勞務活動執照.
3. 工作勞務組織獲收費, 減, 免稅按關於收費, 稅收的法定.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勞動使用者關於有薪資的工作, 工作條件, 每方在勞動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之妥協.
勞動合同形式
1. 勞動合同要以書面訂立和立成兩份, 勞動者保存一份, 勞動使用者保存一份, 除了此條第二款場合為外.
2. 對於3個月期限以下的暫時工作, 各方可以口頭來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1. 自願, 平等, 善意, 合作和忠實.
2. 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但不能違法, 集體勞動協議書和社會道德.
訂立勞動合同義務
1. 在接受勞動者來工作之前, 勞動者和勞動使用者要直接訂立勞動合同.
若勞動者從滿15歲至18歲以下, 訂立勞動合同要得到勞動者的法律代表人同意.
2. 對於按季節性的工作, 一定在12個月期限以下的工作, 勞動者群體可以委權給群體中的一個勞動者以書面訂立勞動合同; 這場合的勞動合同有效力如同向每一人訂立.
由獲委權者訂立的勞動合同要附帶注明每一勞動者的姓名, 歲數, 性別, 常駐地址,職業和簽名的名冊.
訂立勞動合同前供給通訊的義務
1. 勞動使用者要給勞動者供給關於工作, 工作地點, 工作條件, 工作時間, 休息時間, 勞動安全, 勞動衛生, 薪金, 發薪形式, 社會保險, 醫療保險, 關於保衛經營秘密, 工藝秘密之規定的通訊和其他勞動者要求直接關連至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
2. 勞動者要給勞動使用者供給姓名, 歲數, 性別, 住址, 文化程度, 職業技能程度, 體康狀況的通訊和其他勞動使用者要求直接關連至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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