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長服務
會計長服務或掛名會計長服務係由會計事務所依會計長服務合約或掛名會計長服務合約提供之服務。
Vinasc 提供專業會計服務,其中包含會計長服務(掛名會計長服務)已很成功展開並取得客戶之信任。為發輝已達到之成果同時分享此項服務之經驗,Vinasc增強提升會計長服務(掛名會計長服務)之專業人士質量並與企業增強合作,與企業共同成長。
Vinasc會計長服務(掛名會計長服務)將進行:
1. 為企業設立會計系統;
2. 分配工作、檢查會計部人員之效率、守法性;
3. 培訓、指導會計員實行已分配之工作;
4. 掛名並在企業會計帳本上簽字;
5. 檢查,檢控會計文件、 會計憑單,檢查會計記帳;
6. 依據會計法規定複查會計文件、會計帳本、年度財務報表;
7. 在決算稅務之前依據稅法規定進行檢查,複查會計文件;
8. 諮詢給企業相關會計、稅務範圍內之問題;
9. 以會計長資格代表企業與稅務機關、審計單位(若有)等配合作業。
被委任、掛名會計長之會計師其要求需按照會計法、會計制度規定的一定標準。現在實際上,許多企業,許多會計員其委任職稱為會計長尚未遵守關於會計長之規定、智識不足、未具備證書或相關執照。
為讓企業更深瞭解會計長之意義、掛名會計長服務之意義及擔任會計長之條件等,Vinasc簡述會計法內相關會計長之內容:
I.會計長
1、會計長的任務是依照本法第5條的規定組織實施會計工作。
2、國家機關、使用和不使用國家財政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組織、國有企業的會計長,除本條第1款規定的任務之外,還負有協助會計單位法定代表人監督財務的任務。
3、會計長受會計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領導;若有上級會計單位,則同時受上級會計長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4、若會計單位以會計負責人代替會計長,則會計負責人必須具備本法第50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並必須履行會計長的任務、責任和權利。
II.會計長的標準和條件
1、會計長必須具備以下標準:
a)本法第50條第1款規定的各項標準;
b)具有中級以上會計專業和業務水平;
c)具有大學會計專業水平者必須有至少兩年的會計工作經驗,具有中級會計專業水平者必須至少有三年的會計工作經驗。
2、會計長必須獲得會計長培訓證書。
3、中央政府就各類會計單位的會計長的標準和條件制定具體規定。
III.會計長的責任和權利
1、會計長負有如下責任:
a)執行有關會計和財務的法律規定;
b)依照本法組織和管理本單位的會計系統;
c)編製財務報表。
2、會計長有會計專業業務上的獨立權。
3、國家機關、使用和不使用國家財政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組織、國有企業的會計長,除本條第2款規定的權利之外,還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a)書面向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提議選用、調動、增加工資、獎勵處分會計工作人員、倉庫管理員、出納員;
b)要求本單位各部門及時、全面提供涉及會計工作和會計長的財務監督作業之數據資料;
c)當與作出決定的領導者發生意見相左時,有權書面保留專業意見;
d)當發現本單位有違反財務會計法律的行為時,有權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書面意見;若仍然必須執行決定,則向作出決定的領導者的直接上級報告,或向國家職權機關報告,而對於執行此決定的後果則不承擔責任。
決算稅務事宜是企業一直擔擾的問題,因此在稅務機關到企業檢查之前進行會計稅務複查作業係必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