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獨立審計的領域中行政違法之處罰規定 (4)
關於組織會計結構、調配會計員或者租賃會計違反行為之處罰規定
1. 罰款自500萬至1000萬越盾對於如下行為之一:
a) 按照規定無組織會計機構、無調配會計員或者租賃經營會計服務之組織、個人來做會計;
b) 調配法律規定不能做會計的人來做會計;
c) 調配不達標准條件的會計員;
d) 租賃無滿足執業會計的標准、條件或無有經營登記之組織、個人來給單位提供會計服務。
2. 罰款自1000萬至2000萬越盾對於如下行為之一:
a) 調配有管理、 調控會計單位之責任兼任做會計、倉管、出納或者購銷資產除了私人企業、個體經營戶;
b) 調配無滿足規定的標准、條件的人來擔任會計長工作;
c) 租賃無滿足規定的標准、條件的人來擔任會計長工作。
關於執業會計違犯行為之處罰規定。
1. 罰款自2000萬至3000萬越盾對於如下行為之一:
a) 執業會計而不注冊經營會計服務;
b) 經營會計服務企業的法律代表人無有會計執業執照;
c) 執業會計不保證規定的營運條件而仍提供會計服務;
d) 執業會計個人無有會計執業執照;
đ) 有管理調控責任之者的父親、母親、妻子、丈夫、孩子、兄弟姐妹承做會計,包括會計單位的會計長、或者有經濟、財政的關系、或者專業能力不足、或者會計單位有違反職業道德、會計業務之要求而仍承做會計;
e) 出租、借用會計執業執照。
2. 追加處罰方式:
對於違法本條第1款e點規定,對執業會計者,將剝奪會計執業執照自01個月至03個月;對經營會計服務的組織,將停止經營會計服務自01個月至03個月。
3. 克服後果措施:
必須提交因實施違法本條第1款a、c、d、đ、e點規定之行為而得到的不合法利潤。
關於適用會計准則、會計制度及其它規定違法行為之處罰規定
1. 罰款自500萬至1000萬越盾對於如下行為之一:
a) 對於必要登記或者向職權機關通知之場合,在規定的時間無進行登記或者通知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
b) 適用不符合規定的文字、數字、貨幣單位或者會計期。
2. 罰款自2000萬至3000萬越盾對於給其它對像使用單位的銀行存款、國庫存款等賬戶以給違反管理財政、預算、使用資金的制度及防止洗錢之法律規定等貨幣活動收款、彙款。
組織培訓及核發會計長培訓證書的違反行為之處罰規定
1. 處罰警告或罰款自50萬至100萬越盾對於培訓機構違反如下行為之一:
a) 開設課程之前無寄給財政部完整文件資料;
b) 組織一個會計長培訓班超過100個學員;
c) 組織培訓會計長課程超過6 個月;
d) 無按照規定給財政部通知、報告相關課程的內容。
2. 罰款自500萬至1000萬越盾對於培訓機構違反如下行為之一:
a) 無按照規定給學員保證關於課程的內容、課目及學習時間;
b) 違反關於使用培訓會計長之資料;
c) 儲存有關於課程之文件不齊全、不按照規定的時間。
3. 罰款自1000萬至2000萬越盾對於培訓機構違反如下行為之一:
a) 不滿足條件而開設培訓會計長課程;
b) 給外國人開設培訓會計長課程而未得到財政部的批准;
c) 給不滿足標准、條件的學員核發會計長證書;
d) 給跟考試結果不符合的學員核發培訓會計長證書;
đ) 管理範本及核發培訓會計長證書不符合財政部的規定。
4. 必須提交因實施違法本條第3款a、b、c、d點規定之行為而得到的不合法利潤。